消防用電設備在火災發生期間的最少持續供電時間
一、最少供電時間的概念與重要性
1.1 概念界定
最少供電時間指在發生火災后,消防用電設備必須保持連續供電的最低時長,以保證其在救援、疏散與抑制火勢過程中發揮應有功能。在實際工程與規范中,這一時間既可采用固定數值(例如30分鐘、60分鐘、90分鐘等),也可根據建筑類型、火災危險性等級和設備功能差異而有層次區分。
1.2 重要性
保障人員生命安全: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能在火災初期與發展期維持疏散秩序,電梯(消防電梯)為救援提供通道,持續供電時間不足將直接影響人員撤離速度和救援效率。
保證滅火與控煙效果:消防泵、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排煙、送風設備需要持續電力以維持穩定水源與氣流控制,從而抑制火勢蔓延并保護疏散通道與救援人員。
維持監測與指揮功能:火災報警系統、消防聯動控制裝置與應急通信、廣播系統需長時間在線以保障信息傳達、態勢感知與指揮調度。
減少次生災害與財產損失:持續運行的安全系統能降低火勢造成的結構破壞與重要設備損失,從而降低災后恢復成本。
二、規范與國際慣例概覽
2.1 國內規范(以中國為例)
中國的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與地方標準對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持續時間有明確或隱含要求。例如: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與消防泵通常要求在應急電源切換后繼續供電至少30至60分鐘,具體取決于系統分類與設施等級。
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系統常見要求為在主電源中斷后能由應急電源供電至少90分鐘(在許多公共建筑中廣泛采用90分鐘作為參考值)。
火災報警與消防控制裝置需保證較長時間的通信與記錄能力,標準通常要求保持若干小時或依據電源設計要求提供至少90分鐘以上的后備時間。
2.2 國際標準與慣例
NFPA(美國國家消防協會)標準通常對不同消防設備提供明確最少備用運行時間,例如NFPA 110(用于備用電源)和NFPA 20(消防泵)等,常見的最少供電時間包括30分鐘、60分鐘和90分鐘,且強調備用電源的啟動與自動轉接能力。
歐洲標準(如EN系列)與各國規范也傾向于根據功能關鍵性將應急系統劃分等級,并提出相應的供電時長要求,公共疏散照明常見90分鐘、某些關鍵持續性系統甚至要求數小時不間斷運行。
三、不同消防用電設備的最少供電時間建議
在確定具體時間前,必須理解各類設備在火災響應中承擔的職責與對時間的敏感性。下列為常見設備類別及其推薦的最少供電時間范圍(基于工程實踐與通行規范):
3.1 消防泵(含給水系統與噴淋系統)
推薦最少供電時間:不少于60分鐘;對于高層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或危險品場所,建議不低于120分鐘。
理由:消防泵需持續提供穩定水壓以保證噴淋與消火栓系統的有效性。若電源在短時間內喪失,會導致滅火能力迅速下降。尤其在火勢發展緩慢但持續大量用水的情況下,較長的后備時間有助于控制火勢直至外部電力恢復或救援完成。
3.2 排煙與防排煙系統
推薦最少供電時間:不少于60分鐘;關鍵場所或大體量空間建議90至120分鐘。
理由:排煙系統在保證疏散通道安全、減少煙氣危害方面至關重要。煙氣治理需在人員疏散及救援全程有效,因此通常需要與應急照明與疏散時間保持一致或更長。
3.3 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系統
推薦最少供電時間:不少于90分鐘(常見規范值);對特殊建筑或高風險場所可延長至180分鐘。
理由:照明與指示系統需覆蓋整個疏散過程,考慮到疏散耗時與可能的救援滯后,90分鐘被廣泛采用為最低保障。長時間供電能降低因照明失效導致的踩踏或疏散混亂風險。
3.4 火災報警與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推薦最少供電時間:不少于90分鐘;關鍵設施與消防控制中心建議數小時或與建筑整體應急供電相一致。
理由:火災報警系統需持續探測并發出警報,同時記錄與傳輸關鍵信息以支持指揮。對聯網消防監控平臺和遠程報警轉輸而言,長期供電有助于維持事件管理與決策支持。
3.5 消防電梯與救援專項設備
推薦最少供電時間:不少于60分鐘;在需要長期救援的高層建筑中,建議與消防泵及排煙系統保持一致(90至120分鐘)。
理由:消防電梯主要服務于消防救援人員的上升與撤離,需在救援關鍵階段可用。若救援延續時間較長,應保證足夠的電力支持。
3.6 應急廣播與通信設備
推薦最少供電時間:不少于90分鐘;重要指揮通信系統建議數小時或接入建筑主備電源體系。
理由:信息傳遞在疏散與滅火過程中至關重要,通訊中斷將影響救援效率與人員安全。
四、影響最少供電時間確定的因素
在工程實踐中,確定最少供電時間需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4.1 建筑類型與使用性質
高層建筑、地下建筑、人員密集場所、危險化學品倉庫等場所對供電時間要求更高。
建筑用途(住宅、醫院、學校、商業、工業)決定疏散復雜性與救援需求,從而影響時間標準。
4.2 人員疏散時間與救援復雜度
建筑的最大滯留人數、疏散通道長度與瓶頸點、人員移動能力(老年人、兒童、病患)等直接影響所需的照明與指引時間。
對于需進行復雜救援(例如醫療救治或化學泄漏處置)的場景,通信與救援設備需更長運行時間。
4.3 火災發展特性與滅火所需資源
火災蔓延速度、熱釋放率(HRR)與燃燒物特性影響滅火所需的水量與持續時間,從而影響消防泵的供電時長需求。
某些場景需要持續冷卻結構或關鍵設備以防止結構失穩或爆炸,因而要求更長時間的電力保障。
4.4 電源類型與備用電源能力
建筑是否配備燃氣或柴油發電機組、UPS(不間斷電源)、蓄電池組或集中應急電源,決定了實際可提供的后備時間。
備用電源的自動投入(ATS)速度、并網能力、燃料儲備與維護狀況都影響實際供電持續性。
4.5 法規、標準與保險要求
有關法律、行業規范和保險合同可能對關鍵系統的供電時間有強制性要求,工程設計需遵守并滿足驗收條件。
五、電源保障技術與策略
為了滿足最少供電時間要求,需要從設計、施工與運維多維度采取保障措施:
5.1 冗余與分級供電設計
將消防關鍵用電設備納入獨立的應急電源回路,與普通建筑負荷物理隔離,避免火災引起的故障波及。
采用雙回路、雙饋供電或多重冗余設計,確保單點故障不致導致整套系統失效。
5.2 備用發電機與燃料保障
選擇適當容量的柴油發電機或天然氣發電機,并根據最少供電時間計算燃料庫存(例如按滿負荷運行時長估算所需柴油量,通常留有超過法定時限的裕量)。
定期演練啟動與負載轉接,確保在主電源中斷時能快速、可靠投入運行。
5.3 UPS與電池組設計
對于需要瞬時不掉電的系統(火災報警、消防控制盤、通信與監控設備),采用UPS實現無縫切換,UPS電池續航需滿足ATS切換時的短時頂替與設備規定的最少運行時間。
對應急照明,采用集中式或分散式電池供電系統,并確保電池容量與放電特性能在最低照度標準下維持所需時間。
5.4 定期檢測、維護與演練
建立應急電源的常態化檢測與維護制度,包括燃油質量、發電機負載啟動試驗、蓄電池容量測試、ATS功能檢測等。
通過定期消防演練驗證設備在斷電與切換情形下的可靠性,并據演練反饋優化設計與運維計劃。
5.5 智能監控與遠程管理
將備用電源、UPS狀態、發電機燃油量等關鍵參數接入建筑管理系統(BMS)或消防監控平臺,實現早期預警與遠程診斷。
配合移動通信手段確保在局部電力故障時指揮鏈路不中斷。
六、工程實踐中的案例與經驗教訓
某高層綜合體在設計階段將消防排煙系統、消防泵與應急照明統一納入獨立應急電源體系,且應急電源額定續航為180分鐘。該項目在一次因外電中斷導致火警的處置過程中,保障了疏散有序與消防持續供水,被認為有效降低了次生風險。
反例:某老舊工廠未對消防泵進行獨立電源改造,主電源中斷時消防泵失效,導致自動噴淋系統無法充分覆蓋初期火勢,最終擴大損失。該事件提醒工程改造與設備獨立性的重要性。
多起事故顯示,備用發電機因長期維護不良或燃料變質導致無法啟動,因而強調運維與定期檢測的重要性,而非單純依賴設計參數。
七、結論與建議
7.1 結論
消防用電設備的最少持續供電時間并非“一個適用于所有場景”的固定數值,而應基于建筑功能、人員構成、火災風險特性及消防系統功能進行分類確定。通常,消防泵與排煙系統的最低供電時間建議不低于60分鐘,應急照明與報警、通信系統常采用不少于90分鐘的最低值;對高風險或關鍵建筑,建議將這些值延長至120至180分鐘或更久。
設計與運行中,除了制定合理的最少供電時間外,更應重視電源的冗余、備用電源能力、燃料儲備、自動化切換與日常維護,確保在火災發生時供電體系能如預期運行。
7.2 建議(面向設計單位、監管部門與業主)
設計單位:在初期消防電氣方案階段應開展風險評估與最少供電時間需求分析,并將關鍵設備按功能等級劃分進入應急供電體系,留足冗余與燃料儲備。
監管與標準制定機構:在修訂與完善相關規范時,建議采用基于建筑功能分級的最少供電時間標準,并對特殊場所提出更嚴格的電源保障要求,同時強化運維與演練制度的強制性條款。
業主與運維單位:建立并實施應急電源日常檢測與演練計劃,保證發電機、UPS及開關設備處于隨用狀態;定期評估實際運行數據并按需升級應急容量。
八、未來研究與發展方向
隨著可再生能源與儲能技術的發展,將光伏發電與大型電池儲能系統(BESS)作為消防應急電源的一部分將成為趨勢,未來研究應關注不同能源組合下的可靠性、啟動特性與成本效益分析。
智能化、聯網化的備用電源管理系統可實現基于實時風險的優先供電分配,這對提升有限電源下的應急響應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針對特定高風險行業(例如化工、核能、數據中心)開展定制化最少供電時間試驗與仿真研究,以形成更具可操作性與證明力的標準化建議。
消防用電設備在火災期間的最少持續供電時間是保障人員安全、滅火效率與降低財產損失的關鍵參數。合理確定并切實實現這一時間要求,需要法規標準、工程設計、設備配置與長期運維之間的協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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