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火災報警設備的報廢要求,GB29837-2013中有相關要求:6.1.1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使用壽命一般不超過12年,可燃氣體探測器中氣敏元件、光纖產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壽命不超過5年。生產企業應在產品說明書中明確規定產品的預期使用壽命。6.1.2 產品達到使用壽命時一般應報廢。若繼續使用,應對所有達到使用壽命的產品每年逐一按本標準維修檢測要求和接入復檢要求進行檢測,并進行系統性能測試,所有檢測結果均應合格。并應每年抽取系統中的火災探測器,進行下述試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a)感煙類火災探測器,抽取4只,按GB4715進行SH1和SH2試驗火的火災靈敏度試驗;b)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抽取4只,按GB4716進行響應時間和動作溫度試驗;c)纜式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抽取2只,按GB16280進行動作性能試驗;d)線型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抽取2只,按GB/T21197進行動作性能試驗;e)點型紅外火焰探測器、圖像型火災探測器,抽取4只,按GB15631進行火災靈敏度試驗。6.1.3 產品未達到使用壽命但符合下列條件時,應報廢:b)感煙類火災探測器不能標定到生產企業規定的響應閾值范圍內,且在GB4715規定的SH1和SH2試驗火結束前未響應;c)感溫類火災探測器在環境溫度達到GB4716規定的該類型探測器響應時間上限值或動作溫度上限值時未響應;d)點型紅外火焰探測器、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的火災靈敏度不符合GB15631的要求。
北京于2019年7月1日實施的DB11/T1620—2019《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規程》,規定了一些消防設備/器材的具體報廢年限。可供參考。
5.1.3 蓄電池達到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時應報廢,未達到使用年限但出現表面變形、銹蝕、漏液等現象,經測試不具備使用功能的應報廢。
5.2.3.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報廢條件及處理方式應符合GB 29837的規定 5.2.3.2 蓄電池使用年限不超過四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沒有達到使用年限,但出現表面嚴重變形、銹蝕、漏液等情況時,也應報廢。
5.3.3.1 組裝消防水箱如通過緊固螺栓或內補膠的方法處理后仍滲漏,或組件出現裂紋等缺陷應報廢。 5.3.3.2 消防水泵在零流量、額定流量下揚程不能滿足規范要求,經維修仍與設計偏離度大于10%時應報廢;柴油機消防泵啟動蓄電池無法正常充電的蓄電池應報廢。 5.3.3.3 氣壓給水裝置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應報廢。 5.3.3.4 水泵接合器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應報廢。5.3.3.5 管網和支吊架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明顯機械性損傷或鋼管出現1處以上“砂眼”的管段應報廢。5.3.3.6 閥門、止回閥、電動閥、電磁閥、水泵控制閥出現嚴重銹蝕、明顯機械性損傷或維修后仍漏水的應報廢。5.3.3.7 減壓閥本體、法蘭銹蝕面積達到1/3應報廢,無法更換同規格配件或更換后仍不合格應報廢。
5.3.3.8 出現以下情況的安全閥、過濾器、壓力表及附件,經維修無效的應報廢:a)安全閥開啟或回座壓力不在設計壓力范圍內或漏水;d)過濾器本體銹蝕面積達到1/3,或濾網銹蝕面積達到1/3且無法更換同規格濾網。5.3.3.9 室外消火栓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應報廢。 5.3.3.10 室內消火栓銹蝕面積達到1/3或維修后仍漏水應報廢。 
5.4.3.1 報警閥組出現嚴重變形、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 5.4.3.2 水流指示器、信號閥本體出現嚴重變形或銹蝕、裂紋、電氣部件損壞無法修復時應報廢;噴頭濺水盤嚴重變形、熱敏器件附著物無法清除時應報廢。 
5.5.3.1 噴頭有明顯損傷、變形、損壞無法修復或阻塞物、附著物無法清除時應報廢。 5.5.3.2 雨淋閥組組件嚴重變形、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
5.6.3.1 噴頭有明顯損傷、變形、損壞無法修復或阻塞物、附著物無法清除時應報廢。5.6.3.2 瓶組符合 5.9.3.1的相關規定時應報廢。 5.6.3.3 區域閥組組件嚴重變形、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
5.7.3 消防炮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
5.8.3.1 泡沫比例混合裝置中的膠囊破損時應報廢。 5.8.3.2 泡沫比例混合器銹蝕無法修復時,應報廢。 5.8.3.3 泡沫噴頭、泡沫槍外觀出現碰撞變形或有明顯機械損傷無法修復時應報廢。 5.8.3.4 泡沫罐罐體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
5.9.3.1 經檢驗,滅火劑或驅動氣體鋼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 f)其他經檢驗不符合GB13075、GB13004、TSGR0004相關規定的。

5.9.3.2制冷機組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無法修復時應報廢。5.9.3.3 系統組件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5.9.3.4 管網和噴頭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時應報廢。
5.10.3.1 經檢驗,滅火劑或驅動氣體鋼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f)經檢驗不符合GB13075、GB13004、TSGR0004相關規定的。5.10.3.2 系統組件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應報廢。5.10.3.3 管網和噴頭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應報廢。
5.11.3 風機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未達到使用年限但出現嚴重銹蝕、機械變形等情況,無法正常工作且無法維修時應報廢。
5.12.3.1 應急照明控制器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5.12.3.2 蓄電池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四年,達到使用年限時應報廢。沒有達到使用年限,但出現表面嚴重變形、銹蝕、漏液等情況時,也應報廢。5.12.3.3 照明燈具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四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
5.13.3.1 消防應急廣播系統設備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的產品應報廢。報廢應按照GB29837的規定執行。
5.14.3 消防專用電話系統設備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的產品應報廢。報廢應按照GB29837的規定執行。
5.15.3.1 防火門監控器、門磁開關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若繼續使用應每年按GB 29364的相關規定進行功能試驗,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5.15.3.2 電動閉門器、電磁釋放器使用壽命不超過2萬次,達到使用壽命應報廢;若繼續使用應每年按GB 29364的相關規定連接防火門監控器進行功能試驗,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5.16.3 消防電梯迫降按鈕、專用消防對講電話,損壞嚴重且無法維修時,應按報廢處理。
5.17.3.1 居住建筑內的可燃氣體探測器使用年限為五年,商業和工業場所內的可燃氣體探測器使用年限為三年,超過使用年限應報廢。 5.17.3.2 緊急切斷裝置使用年限為十年,超過使用年限應報廢。
5.18.3.1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設備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
5.19.3.1 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設備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若繼續使用應每年按GB 28184的相關規定進行功能試驗,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5.20.3.1 滅火器使用年限滿足以下要求應報廢:b)干粉滅火器、潔凈氣體滅火器自出廠日期起滿十年的;5.20.3.2 滅火器維修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況時應報廢: a)氣瓶(或筒體)內部有銹屑或內部表面有腐蝕的凹坑;d)氣瓶(或筒體)外部涂層脫落面積大于瓶體(或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e)氣瓶(或筒體)外表面、聯接部位、底座有腐蝕的凹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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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什么情況下,消防設施需要報廢?